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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水公司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集中在水质监督、设施管理、应急处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,具体如下:
一、核心职责
水质监督与检测
供水企业需定期自检水质并上报结果(《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》第五十一条)。
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水质标准执行情况,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(第五十三条)。
供水设施管理
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,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开(第二十八条)。
老旧供水管道需按计划更新改造,按月报送进展(第四十三条)。
应急与公共服务
对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,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(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九条)。
处理用户投诉(举报电话:12345),保障供水安全。
二、权限范围
检查权:进入现场检查、抽样检测、查阅资料(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)。
处罚权:对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,逾期未改可处罚。
调度权:在旱涝灾害时实施应急水量调度(《水务局主要职责》第四条)。
三、责任分工
| 主体 | 职责范围 |
|---|---|
| 供水企业 | 水质自检、管道维护、按标准供水 |
| 供水管理部门 | 监督水质、审核设施改造方案、公布监测结果 |
|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| 定期清洗消毒设施,确保末端水质安全 |
注:跨区域水质问题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(如直辖市水务局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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